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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歷屆申論填空練習

共 8 題示範版 · 擬答王芷老師版本 · 填完翻看答案
STEP 1 先花 60 秒看作戰地圖——本章哪幾題最重要?
主題 高頻法條 出題年度 頻率
地價稅/田賦課徵範圍(擇一課徵)土稅§14、§22101、114🔥🔥🔥
五種納稅義務人 + 四種代繳土稅§3、§3-1、§4109、108🔥🔥🔥
信託土地納稅義務人 + 自他益歸戶土稅§3-194、100、109🔥🔥🔥
累進起點地價 + 五級稅率土稅§1697、111🔥🔥🔥
自用住宅 2‰ 五要件土稅§9、§17、施§4103、108、110🔥🔥🔥
自用超過一處/面積之處理施§8、施§994、自編🔥🔥
自用住宅計算題土稅§16、§1796🔥🔥
荒地稅土稅§22-1114🔥🔥
📌 章節特性:本章為土稅「持有稅代表章」,考點集中於「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信託歸戶/累進稅率/自用住宅」五大主軸。自用住宅相關題型佔本章 6/16(最高頻),與下章土增稅互為對照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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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1 地價稅之特別稅率

民國 92 年・25分
題目
依土地稅法規定以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各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其適用之要件與範圍如何認定?(25分)
🎯 考點
地價稅
解題填空
我國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依地價總額是否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適用倍數累進課徵;惟針對特定用途之土地,設有不適用累進制度之特別稅率,茲依各項用途分類說明如下:(一)千分之二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二)
1.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3)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5)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三)
公共設施保留地:
1.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2.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稅§19)
(四)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我國地價稅,並依是否超過,適用倍數累進課徵;惟針對特定用途之土地,設有不適用累進制度之特別稅率,茲依各項用途分類說明如下:(一)稅率
1.
所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且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以其土地上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於下列規定之,其地價稅
(1)
(2)
(3),適用稅率繳納地價稅者,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二)千分之十稅率
1.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
(2)
(3)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
(5)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三)千分之六稅率
公共設施保留地:
1.,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計徵地價稅
2.其。(土稅§19)
(四)基本稅率及免徵
公有土地按徵收地價稅。但
1.
(1)
(2)
(3)
2.
(二)
1.
(1)
(2)
(3)
(4)
(5)
2.
(三)
1.
2.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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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芷老師擬答】
我國地價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並依地價總額是否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適用倍數累進課徵;惟針對特定用途之土地,設有不適用累進制度之特別稅率,茲依各項用途分類說明如下:(一)千分之二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二)千分之十稅率
1.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3)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5)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三)千分之六稅率
公共設施保留地:
1.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2.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稅§19)
(四)基本稅率及免徵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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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2 信託土地納稅義務人及信託地價歸戶

民國 94 年・25分
題目
信託土地課徵地價稅時,其納稅義務人為何?(25分)
🎯 考點
地價稅 信託
解題填空
茲依信託法及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合先敘明。
(一)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二)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1.自益信託
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
2.他益信託
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三)
合併計算之地價稅,應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Try Again
茲依信託法及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稱信託者,謂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依信託本旨,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之關係,合先敘明。
(一)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土地為者,於,以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二)地價歸戶,該信託土地應與何人土地合併計算說明如下:
地價稅按內之計徵之。前項所稱,指依法定程序辦理,經
1.自益信託
信託土地應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
2.他益信託
信託利益之為非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
(1)
(2)
(三)合併計算後之地價稅,應如何分算繳納說明如下:
合併計算之地價稅,應,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Try Again
(一)
(二)
1.
2.
(1)
(2)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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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芷老師擬答】
茲依信託法及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合先敘明。
(一)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二)地價歸戶,該信託土地應與何人土地合併計算說明如下: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地價總額
1.自益信託
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
2.他益信託
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三)合併計算後之地價稅,應如何分算繳納說明如下:
合併計算之地價稅,應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Try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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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3 地價稅自用住宅定義

民國 94 年・25分
題目
地價稅之課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為何?又申報一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認定順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考點
地價稅
解題填空
茲依土地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稅§9)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稅施§4)故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要件如下:
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用途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產權規定: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
處數規定: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
(二)
1.申請時機
適用地價稅自用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2.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以下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1)申請書。
(2)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權狀影本。
(三)
1.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2.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土稅§41)
(四)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稅施§15)
(五)
1.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2.應於繳納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3.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土稅§54)
茲依土地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自用住宅用地之意義
所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且之住宅用地。(土稅§9)又土地稅法規定之,以其土地上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稅施§4)故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要件如下:
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
用途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產權規定:土地上之屬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非都市土地低於
處數規定: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
(二)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時機及應備文件說明如下:
1.申請時機
適用地價稅自用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提出申請。
2.申請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以下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1)申請書。
(2)證明文件,如權狀影本。
(三)逾期申請者適用規定
1.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2.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土稅§41)
(四)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及事實消滅時之義務: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稅施§15)
(五)處罰規定
1.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以下之罰鍰。
2.應於繳納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3.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土稅§54)
(一)
(二)
1.
2.
(1)
(2)
(三)
1.
2.
(四)
(五)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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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芷老師擬答】
茲依土地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自用住宅用地之意義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稅§9)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稅施§4)故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要件如下:
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用途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產權規定: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
處數規定: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
(二)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時機及應備文件說明如下:
1.申請時機
適用地價稅自用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2.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以下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1)申請書。
(2)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權狀影本。
(三)逾期申請者適用規定
1.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2.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土稅§41)
(四)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及事實消滅時之義務: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稅施§15)
(五)處罰規定
1.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2.應於繳納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3.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土稅§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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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4 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混合比較題

民國 95 年・25分
題目
請問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為何?甲擁有住宅一棟,一向都是自住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住宅坐落的土地面積為 50 坪,惟其地價稅未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而是依一般稅率課稅;今甲欲將該土地出售,請分析說明甲能否申報依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25分)
🎯 考點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解題填空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先敘明。
(一)
1.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
(3)出租及營業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5)處數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適用為限。
2.地價稅課稅基礎: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土稅§15)
(二)
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在適用一生一屋時面積減半。
(3)出租及營業規定: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次數規定:一生一次,第二次較嚴格
(5)處數規定:同時符合條件無處數限制
2.土地增值稅課稅基礎:漲價總數額
(三)
1戶籍登記: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都市土地面積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
.稅基比較:
(1)地價稅之稅基為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
(2)土地增值稅稅基為。
所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且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以其土地上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先敘明。
(一)地價稅規定
1.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於該地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
(3)出租及營業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5)處數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適用為限。
2.地價稅課稅基礎:
(1)地價稅按內之計徵之。
(2)前項所稱,指依法定程序辦理,經。(土稅§15)
(二)土地增值稅規定
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在適用時面積減半。
(3)出租及營業規定: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次數規定:,第二次較嚴格
(5)處數規定:同時符合條件無處數限制
2.土地增值稅課稅基礎:漲價總數額
(三)兩者之比較
1戶籍登記: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
2面積:都市土地面積,非都市土地面積
.稅基比較:
(1)地價稅之稅基為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
(2)土地增值稅稅基為。
(一)
1.
(1)
(2)
(3)
(5)
2.
(1)
(2)
(二)
1.
(1)
(2)
(3)
(4)
(5)
2.
(三)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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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芷老師擬答】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先敘明。
(一)地價稅規定
1.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
(3)出租及營業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5)處數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適用為限。
2.地價稅課稅基礎: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地價總額。(土稅§15)
(二)土地增值稅規定
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在適用一生一屋時面積減半。
(3)出租及營業規定: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次數規定:一生一次,第二次較嚴格
(5)處數規定:同時符合條件無處數限制
2.土地增值稅課稅基礎:漲價總數額
(三)兩者之比較
1戶籍登記: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都市土地面積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
.稅基比較:
(1)地價稅之稅基為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
(2)土地增值稅稅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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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5 累進起點地價定義

民國 97 年・25分
題目
何謂累進起點地價?其在地價稅的計算上,有何作用?(25分)
🎯 考點
地價稅 累進起點地價
解題填空
茲依土地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地價稅為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稅捐稽徵機關轄區內之地價總額,依累進稅率課徵之財產稅。茲就累進起點地價之定義與其於地價稅計算上之作用,說明如下:
(一)
所謂累進起點地價,係指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
(二)
地價稅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便以累進方式課徵,故累進起點地價係判斷地價總額是否進入累進課稅區間之門檻,在地價稅的計算上作為適用不同稅率之基準,其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茲依土地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地價稅為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稅捐稽徵機關轄區內之,依累進稅率課徵之財產稅。茲就之定義與其於地價稅計算上之作用,說明如下:
(一)累進起點地價之意義
所謂,係指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但不包括、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之計算公式:
(二)累進起點地價在地價稅的計算上之作用
地價稅超過便以累進方式課徵,故係判斷是否進入累進課稅區間之門檻,在地價稅的計算上作為適用不同稅率之基準,其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1.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之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者,其地價稅按徵收。
2.超過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2)超過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3)超過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4)超過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5)超過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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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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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芷老師擬答】
茲依土地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地價稅為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稅捐稽徵機關轄區內之地價總額,依累進稅率課徵之財產稅。茲就累進起點地價之定義與其於地價稅計算上之作用,說明如下:
(一)累進起點地價之意義
所謂累進起點地價,係指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
(二)累進起點地價在地價稅的計算上之作用
地價稅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便以累進方式課徵,故累進起點地價係判斷地價總額是否進入累進課稅區間之門檻,在地價稅的計算上作為適用不同稅率之基準,其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1.地價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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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6 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混合比較題

民國 99 年・25分
題目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備要件如何?次數限制及例外規定又如何?請分述之。(25分)
🎯 考點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解題填空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先敘明。
(一)
1.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
(3)出租及營業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5)處數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適用為限。
2.地價稅課稅基礎: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土稅§15)
(二)
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在適用一生一屋時面積減半。
(3)出租及營業規定: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次數規定:一生一次,第二次較嚴格
(5)處數規定:同時符合條件無處數限制
2.土地增值稅課稅基礎:漲價總數額
(三)
1戶籍登記: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都市土地面積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
.稅基比較:
(1)地價稅之稅基為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
(2)土地增值稅稅基為。
所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且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以其土地上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先敘明。
(一)地價稅規定
1.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於該地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
(3)出租及營業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5)處數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適用為限。
2.地價稅課稅基礎:
(1)地價稅按內之計徵之。
(2)前項所稱,指依法定程序辦理,經。(土稅§15)
(二)土地增值稅規定
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在適用時面積減半。
(3)出租及營業規定: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次數規定:,第二次較嚴格
(5)處數規定:同時符合條件無處數限制
2.土地增值稅課稅基礎:漲價總數額
(三)兩者之比較
1戶籍登記: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
2面積:都市土地面積,非都市土地面積
.稅基比較:
(1)地價稅之稅基為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
(2)土地增值稅稅基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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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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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芷老師擬答】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先敘明。
(一)地價稅規定
1.地價稅自用稅率申請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
(3)出租及營業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5)處數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適用為限。
2.地價稅課稅基礎: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地價總額。(土稅§15)
(二)土地增值稅規定
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要件如下
(1)設籍規定: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規定:都市土地低於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低於七公畝。在適用一生一屋時面積減半。
(3)出租及營業規定: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次數規定:一生一次,第二次較嚴格
(5)處數規定:同時符合條件無處數限制
2.土地增值稅課稅基礎:漲價總數額
(三)兩者之比較
1戶籍登記: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都市土地面積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
.稅基比較:
(1)地價稅之稅基為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
(2)土地增值稅稅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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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7 信託土地納稅義務人及信託地價歸戶

民國 100 年・25分
題目
信託土地,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又為課徵地價稅辦理地價歸戶,該信託土地應與何人土地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之地價稅,應如何分算繳納?請分述之。(25分)
🎯 考點
地價稅 信託
解題填空
茲依信託法及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合先敘明。
(一)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二)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1.自益信託
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
2.他益信託
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三)
合併計算之地價稅,應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Try Again
茲依信託法及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稱信託者,謂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依信託本旨,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之關係,合先敘明。
(一)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土地為者,於,以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二)地價歸戶,該信託土地應與何人土地合併計算說明如下:
地價稅按內之計徵之。前項所稱,指依法定程序辦理,經
1.自益信託
信託土地應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
2.他益信託
信託利益之為非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
(1)
(2)
(三)合併計算後之地價稅,應如何分算繳納說明如下:
合併計算之地價稅,應,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Try Again
(一)
(二)
1.
2.
(1)
(2)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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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芷老師擬答】
茲依信託法及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合先敘明。
(一)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二)地價歸戶,該信託土地應與何人土地合併計算說明如下: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地價總額
1.自益信託
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
2.他益信託
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三)合併計算後之地價稅,應如何分算繳納說明如下:
合併計算之地價稅,應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Try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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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8 地價稅之特別稅率

民國 103 年・25分
題目
何謂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時機及應備文件為何?逾期申請者,應如何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及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負有何種義務?違者,處罰規定如何?(25分)
🎯 考點
地價稅
解題填空
我國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依地價總額是否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適用倍數累進課徵;惟針對特定用途之土地,設有不適用累進制度之特別稅率,茲依各項用途分類說明如下:(一)千分之二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二)
1.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3)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5)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三)
公共設施保留地:
1.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2.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稅§19)
(四)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我國地價稅,並依是否超過,適用倍數累進課徵;惟針對特定用途之土地,設有不適用累進制度之特別稅率,茲依各項用途分類說明如下:(一)稅率
1.
所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且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以其土地上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於下列規定之,其地價稅
(1)
(2)
(3),適用稅率繳納地價稅者,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二)千分之十稅率
1.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
(2)
(3)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
(5)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三)千分之六稅率
公共設施保留地:
1.,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計徵地價稅
2.其。(土稅§19)
(四)基本稅率及免徵
公有土地按徵收地價稅。但
1.
(1)
(2)
(3)
2.
(二)
1.
(1)
(2)
(3)
(4)
(5)
2.
(三)
1.
2.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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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芷老師擬答】
我國地價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並依地價總額是否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適用倍數累進課徵;惟針對特定用途之土地,設有不適用累進制度之特別稅率,茲依各項用途分類說明如下:(一)千分之二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二)千分之十稅率
1.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3)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5)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三)千分之六稅率
公共設施保留地:
1.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2.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稅§19)
(四)基本稅率及免徵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